15年未能上户口,非婚生女儿与父亲闹上法庭|法院:支持变更抚养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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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爸爸,你为什么不帮我上户口?”
15岁的小婷
即将面临中考
可一直没有户口的她
却无法顺利参考
近日,上海青浦法院受理了一起同居关系子女抚养纠纷案件,原告丽珍为了使女儿小婷能够顺利在本地参加中考,起诉被告王强要求变更抚养权。
案情回顾
2006年,离异的丽珍在上海打工期间与当时已有家庭的王强相识相恋,并在2007年生下女儿小婷,但却一直没有申报户口。此后,丽珍带着女儿一直在上海租房居住生活,王强每个月给丽珍1,000元的生活费。2009年,王强的妻子知晓了丈夫和丽珍的关系,于是同王强离婚,但离婚后的王强却没有选择和丽珍登记结婚,而是与另一名女子再婚,期间找各种理由拖延给小婷办理户籍。随着女儿的长大,其生活及教育方面的支出逐年增加,丽珍一人赚的钱已经无力负担。丽珍认为如果小婷跟着父亲共同生活,能得到更好的教育及生活环境,于是将王强起诉至法院,要求变更抚养权。
原告诉称:自己目前在青浦做保洁,每月仅3,200元工资,手头一直非常紧。女儿从出生起就在青浦生活、上学,现在马上要面临中考,急需上本地户口,但丽珍自己的户籍仍在四川省,只有让女儿跟着王强,报入王强在本市的户口才能顺利参加中考。
被告辩称:2009年与前妻协议离婚,当时几乎“净身出户”。2014年与现任妻子再婚,现在又和父母生活在一起,母亲中风需要人照顾。自己也58周岁了,心脏还装有两个支架,经鉴定已经完全丧失了劳动能力,每月靠领取最低工资来维生,自己目前没有能力抚养女儿。
关于小婷的户口,在女儿刚出生的时候,当时还未与前妻离婚,所以不能上户口。之后,为了给小婷上户口,做了亲子鉴定,但由于自己心脏突然出现问题,便没有顾得上。2021年,自己的户口才迁回父母那里,办理户籍时因父母年迈不便,所以自己才成了“户主”,但该房屋是父母所有,小婷的户口是否能报入该地址需要征得父母同意,自己做不了主。
在审理中,法院问询小婷本人意见。
自出生起就一直和妈妈在青浦生活,目前在读初三。学校老师说要尽快解决户口问题,否则不能报名参加中考。之前和爸爸沟通过,爸爸说抚养权归他的话,他会尽力解决户口事情。
法院认为
非婚生子女享有与婚生子女同等的权利,任何人不得加以危害和歧视。不直接抚养非婚生子女的生父或生母,应当负担子女的生活费和教育费,直至子女能独立生活为止。本案中,小婷虽系非婚生子女,但其依法享有与婚生子女相同的权利义务。关于子女抚养问题,应从有利于子女身心健康,保障子女合法权益出发,结合父母双方的抚养能力和抚养条件等具体情况妥善解决。
小婷自出生起就一直在青浦生活、读书,现在即将参加中考,从维护子女稳定的生活环境、生活条件及保障子女进一步接受教育等合法权益出发,小婷由王强抚养更为适宜。关于子女抚养费的标准,应根据子女的实际需要、父母双方的负担能力和当地的生活、教育水平综合考虑予以确定。根据双方陈述,考虑到丽珍实际工作收入水平及负担能力,法院酌情确定丽珍每月支付抚养费800元。
法官说法
根据《民法典》相关规定,父母对于未成年子女或不能独立生活的成年子女有抚养义务,这一义务不因孩子是否婚生、父母是否离婚等情况而发生改变。而对于子女抚养权的归属,无论在法律上或是实践中,始终坚持以最利于未成年子女、保障其合法权益的角度去解决问题。该案中,小婷在沪参加中考、进一步接受教育这一权利的保障是认定其抚养权归属的重要考量因素之一,小婷自出生起一直在青浦生活、就学,故从案件实际情况出发,抚养权归有本市户籍的王强更为适宜。从未成年子女本位的角度去处理抚养问题,最大程度上保障孩子的合法权益,确保孩子身心都能得到健康发展。
案件判决后,法官仍时刻关注后续进展,与双方当事人保持联系,在判决书送达后不久,接到了来自王强的电话,告知法官已为小婷办理好户口,小婷可以报名参加中考了。法官也表达了美好祝愿:希望小婷在考试中稳定发挥,取得优秀成绩!
(文中人物名称均系化名)
撰稿 | 杜 月 沈梦婷
主审法官 | 王冰如
编辑 | 崔缤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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